民法67350.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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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 案例一:甲某等合伙组织抵押贷款案 ----涉及的知识:合伙、合同P118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 10万元。(2000年律考试题) 【问题】 1、假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假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假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案】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因此本案中应以字号“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提起诉讼。 2、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本案中,果农丁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主张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第42条、第41条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并未生效。 4、甲免除债务的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合伙字号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银行、庚、己同时主张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应该按比例平等受偿。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理,合伙企业对外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所以,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当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1、对于问题1,要注意依《民通意见》第45条第l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现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字号即为“满意水果店”,所以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本题要是按照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应当以合伙人全体为被告。两个司法解释有矛盾。但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民通意见》更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精神。所以本题的答案还是要以《民通意见》为根据。 2、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所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例二、 张某悬赏广告案(有关报酬的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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