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界定与实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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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界定与实现.doc

见:张增泰主编.高校工会工作的理论思考.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125~130 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界定与实现 ——高校和谐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 冯同庆 [题头语]高校和谐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需要解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界定和实现。教职工处在学校的多种关系之中,便有多种类型的权益。实际上,教职工的权益属于多种特别关系中的特别权益。教职工的特别权益在专门的教师、教育等法律和法规中做了规定。除传统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之外,还包括民事权益、劳动权益。在实现教职工权益方面,需要关注维权的劳动权益化趋势、借鉴维权的公民权益化取向、辨析维权的“政治伦理”传统等。这有助于高校的和谐建设。 高校和谐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进而促进学校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言“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专指与高等院校签订聘任合同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等的合法权益。不包括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也有其合法权益,也应使其得到实现。不过,其权益的界定和实现,均有《劳动法》可以依据。2007年6月颁布、2008年1月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公立高等院校这样的事业单位将逐步适用劳动合同关系,这还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并经过一定的时日。 合法权益界定可以通过考察教职工与学校的关系进行 高校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形成和存在于与学校的相互关系之中的。 那么,教职工与学校是什么关系呢? 一种观点认为,与教职工相对应的学校仍然是一种行政主体,教职工与之形成的关系仍然是具有被管理与管理特征的行政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已经签订聘任合同了,这种民事契约使双方的关系成为民事关系;还有观点认为,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二者的关系既不同于行政关系,也不同于民事关系,而属于劳动关系。行政目的,聘任合同甚至也被人称为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民事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就享有完全的契约自由。而在教师聘任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契约自由的使用受到行政法治原则和高等教育目的性原则的制约,只能在构筑的许可框架中有限实施。其相对于民事合同,具有契约不自由的特征。学校履行义务不力,教师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机关促使高等学校履行,并无直接制裁的权利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原则和办法监督领导干部等除按规定必须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深入了解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探索教育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方法和途径,教育工会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密切的协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重实体、轻程序政治文化心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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