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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调研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doc

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调研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肖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的出台和刑法修正案(五)对涉信用卡犯罪立法的完善,显示出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司法机关也相应加大了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2003年,我院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4件5人(含1件检察院撤诉案件);2004年,我院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件1人增幅极为明显,信用卡诈骗犯罪正在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突出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1、用于挥霍和套现。 而恶意申领信用卡是以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向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当事人并无实际的还款能力,非法占有的目的比较明显,其实质不仅仅是滥用个人信用,更是诈骗。有3起案件是这种情况,这种犯罪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严厉打击。由于一些犯罪分子本身生活无着或经济来源不稳定,但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或者还债、买毒品等目的,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家人、朋友、同事等名义,伪造虚假收入证明等证件,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由于单张信用卡透支额度有限,涉案人员往往向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用刷卡消费、ATM机自动取款以及帮助他人“刷卡”消费套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分子近身偷窥或盗取网被害人信用卡密码,尔后冒名使用。如20029月至12月,被告人徐志忠利用担任江天宾馆前台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冒用来往宾馆刷卡消费的客人的信用卡卡号及签名,分别从2张信用卡内偷划资金10次,以该资金冲抵有关客人现金支付的客房费,从而套取现金人民币7493.94元,用于赌博。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望远镜或摄像头、设置虚假银行网页等手段盗取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然后进行冒用。 3、伪卡团伙渗入本市作案。某些港澳地区的伪卡团伙2起,总案值近10万元。如 1、在技术上缺少对信用卡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间多头、过度的监控、监测手段;现有的个人信用评估及授信额度控制手段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各商业银行为降低营运成本,纷纷将信用卡营销业务外包,造成银行信用卡存在管理漏洞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管理体系。审核,并预留签名或印鉴。 2、信用卡使用防范。2004年的人民币透支余额是2003年的5倍,外币透支余额是2003年的4倍。由于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这在客观上给了那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人以可趁之机。。2起是因为某些商家的警觉而,犯罪分子表现出连续大宗消费、数卡交替消费、购物时不询问具体事项只看价格、连连催促营业员等可疑迹象。对刷卡消费注意比对签名或印鉴可疑对象、可疑情况。持卡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意识,消费、取款时注意身边有无可疑人员窥视密码,交易后注意检查对方有无返还信用卡要增强网上防范意识,注意分辨可疑邮件,以免对方利用黑客软件窃取个人网上银行帐号及密码。、信用卡犯罪的法律刑法修正案(五)中第一次具体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从一个侧面凸现监管层对信用卡业风险防范的重视和决心现有刑事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银监会等相继颁布了有关信用卡安全、信用卡犯罪等方面的规定和立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恶意透支主观方面分析 根据是否具有透支的恶意,我们认为可把恶意透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申领信用卡后,滥用个人信用恶意透支;另一种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申领信用卡,然后进行挥霍和套现。2003年8月20日至8月27日,被告人施某(上海市,大学文化,上海赢洲快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本市天立酒家资金应急,遂用其所持有的上海银行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连续提款人民币9000元。2003年11月19日,被告人施某持该卡在中科院上海学术中心好望角大酒店刷卡消费人民币610元。以上款项经上海银行多次催收,施某仍未归还。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一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透支的恶意:第一,透支的动机。善意行为人是急需用钱或出于无奈,而恶意透支者并非应急使用;第二,透支的用途是出于挥霍还是处于正常的消费;第三,行为人的偿还能力,看透支的额度是否在其偿还能力之内还是没有偿还能力;第四,考察行为人透支后的态度,是积极逃避甚至躲避还是积极还款、注入资金,等等。在上述案件中,我们认为行为人是正常消费,有偿还能力,并且是因为公司急需用钱才透支,所以,行为人有透支的故意但是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利用自己名义下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与诈骗不可相提并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滥用信用,即滥用信用卡发行者给予会员(持卡人)的信用,侵害了信用卡发行者与会员(持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根本上破坏了信用卡制度,妨碍了利用信用卡从事正常的交易活动。德国等国刑法之所以在诈骗罪之外,单独设立滥用信用卡罪,正是基于它与诈骗罪之间存在这样的重要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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