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面积计算规定20140218.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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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 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10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2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3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4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5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6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2.1.17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8 物流建筑 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 2.2.1 裙房、塔楼 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2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3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4 内天井: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5 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的唯一来源。 2.2.6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 2.2.7 地下室 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 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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