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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依据】
《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1条: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说明】
? 本公示材料针对的是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对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
? 对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以及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依据《证监会公告[2012]28号》已取消审批,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即可。
【条件】
(一)变更股权:
1.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2.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二)关于股东资格,仅针对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合并计算):
1.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会计年度,最近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3.包括对期货公司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4.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7.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8.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9.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10.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如有变化):
1.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程序】
(一)?期货公司申请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期货公司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如有变化)以及股权变更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1、股权变更完成情况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期货公司领取新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上述文件及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审核期限】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当自受理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鉴于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变更注册资本系可能发生的审批事项,在审核中按照变更5%以上股权主要审核事项规定审批时限,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
(一)与期货公司有关的申请材料
1.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申请书。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2;《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3;
2.期货公司最近一次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的情况报告、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期货公司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4.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的决议文件,以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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