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的角力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民事部份之探讨.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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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人情的角力—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民事部份之探討 篇名: 法律與人情的角力—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民事部份之探討 作者: 廖聿婕。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高二 1 班 指導老師: 鄭如婷老師 1 法律與人情的角力—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民事部份之探討 壹●前言 高一時曾因學校與政治大學合作開設 AP 課程,而有機會到政大與大學生共同修 課。我選擇的課程為陳惠馨教授所開設的「法學緒論」。本以為法律課程是較為 呆板且沉重的一門學科,然而在陳教授的另類授課方式下,我們藉由討論、發表、 甚至以線上交流的方式,讓法律與生活接軌,也使得原本看似一板一眼的法律學 門,成了生動且實用的生活科學。 在教授的引導下,我們以「玻璃娃娃案」為主軸,進行深層的探討。然而礙於課 程緊湊,我們僅有兩節課的討論時間。但玻璃娃娃全案的過程與其深層的社會意 涵,絕非短短數小時的課程討論便能完全明瞭。我基於對此事件的好奇與關注, 便藉此篇小論文,將對此事件中的民事訴訟部分詳加探究。也期望能以此一事件 對法律與人情之間的拉鋸、理性與感性的抉擇…等深度的法理學略探一二。 貳●正文 一、「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始末 就讀景文高級中學二年級的顏旭男,患有先天性的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 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的疾病,即俗稱的玻璃娃娃。顏旭男於 民國89年9月13 日下午上體育課時,因下雨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顏旭男原本 就因身體狀況特殊,可以免修體育,所以向老師表示欲回教室自習。但後卻因某 些因素仍前往地下室上課。(此部份家長、校方各執一詞:校方聲明是顏旭男在 同學勸說下欲觀看大家上體育課解悶;家長則說為體育老師強迫顏旭男一同上 課)。 學校的地下室並無電梯到達,而平日在學校負責照顧顏旭男的孫同學又正好請 假,於是同班同學陳易靖便自告奮勇抱顏旭男下樓,然而因雨天地滑,在下樓時 陳易靖不慎滑倒,兩人都滾下樓,顏旭男頭部受撞擊。 事發之後,顏旭男被帶至保健室休息,校方也已請來救護車,但在通知顏旭男父 親之後,家長判定可自行送至顏旭男平常就診的醫院,因此請校方遣回救護車。 (此部分也有爭議:家長責校方並未確實描述當時狀況,所以認為孩子僅是跌倒 並無大礙;校方則辯稱當時顏旭男意識仍清楚,並未察覺情況嚴重)。然而當顏 父趕到學校後發現情況嚴重,再送至醫院卻為時已晚。顏旭男於當日晚間八點過 世。 二、法院判決 2 法律與人情的角力—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案民事部份之探討 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 A 、法院判決內容: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註一:以下判決 內容皆出於此) B 、判決結果: 顏旭男家屬敗訴,陳易靖與景文中高均無須賠償。 2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 A 、法院判決內容: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暨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與陳易靖,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顏旭男之父 新台幣1923528元、顏旭男之母新台幣1414502元,均自民國91年10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B、判決結果: 顏旭男家屬上訴勝訴,陳易靖與景文中學須更同給付賠償。 3 、最高法院三審 A 、法院判決內容: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與乙○○,或乙○○與甲○○連 帶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B 、判決結果: 全案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查。 4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A 、法院判決內容: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景文高中應各給付顏旭男之父新台幣 1074117 元、 上訴人顏旭男之母新台幣648705元,均自民國9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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