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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有密切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具体化。通俗的说,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每个经济法部门均有其相对固定的调整范围。如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而形成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关系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是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事物都是相对的,任何绝对化的做法都有可能产生错误。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均不可能将自己的调整范围绝对的划分清楚而不允许加入其他法律调整的因素。也就是说,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某些方面可能产生重合或交叉。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单一的法律部门调整,一个法律部门也不可能仅仅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相对稳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从动态的发展眼光看,就应当承认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综合性。 任何一类社会关系都包含着一些固定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构成要素,如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人们将之统称为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要包括物、经济行为、货币和有价证券、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改变。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题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他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局、委、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经济组织就是指各类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社会文化团体、教育事业单位等。它们虽不是经济组织,但是她们进行经济活动时,就受经济法的调整成为经济法主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包括:分厂、分公司、内部承包单位。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然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说来,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种机构随着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自身被核准登记的同时,就具备了经济法主体资格。 (4)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他们在通常情况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他们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同国家管理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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