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讲解(最终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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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五条 )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收入 (一)收入的形式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一、收入 注意: 1、在汇算调整时候,尤其注意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要及时确认收入。 2、边角废料收入、价外费用等收入挂往来款,长期挂账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少交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或冲减成本类科目(少交流转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注意:3、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除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实施。(以前政策考虑现金流,分5年确认收入) 一、收入 (二)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1、概述 (1)“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是税收优惠 (2)“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是税收优惠 (3)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或免税范畴,则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2、不征税收入离我们企业有多远?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收入 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11]70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一、收入 根据财税财税〔2009〕87号和财税 [2011]70号。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入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收入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及取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税[2008]151号) 一、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根本区别不仅仅在于他们是不是优惠政策范畴,而在于他们税前扣除不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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