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12注会】《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高频考点精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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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分 合??计 3题3.5分 2题2.5分 2题4分   重要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考频: 内容要求掌握,在脑子里形成印象,看到相关习题能有思路,不用刻意背诵。   【说明】无效民事行为,是历年注会经济法出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考生们应引起足够重视。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9.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重要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效力   考频: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且精神状态正常)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在法律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不满”是小于;“达到”是大于等于,“未达到”是小于;“超过”是大于,“未超过”是小于等于;“过半数”是1/2,“半数以上”是≥1/2。   (2)行为能力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   重要考点:意思表示瑕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考频: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   重要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种类及后果   考频: 内容要求必须掌握,相关内容需背诵,熟记于心。   1.基本规定   表1-3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 种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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