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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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研究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我国目前全面推行,但是农村养老保险逐步施行,也就是说我国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以及运行的力度以及广度远远不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的“疲软”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定位不足。探索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如何在制度建设中体现农民的公民权利。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责任;直接责任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关系到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的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的落后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进步与发展,所以界定政府的责任,建立并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过程中的责任定位尤为重要。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其就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个缺失的部分,政府在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现象,这就要从政府自身的责任来谈。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方式集中在其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其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2 政府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众所周知,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也就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设计者、建设者、监督者,甚至是最后的担保者,那么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是如何承担责任的?   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可以分解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相对责任。在市场严重失灵的地方(如大部分农村地区)政府要承担直接责任;在市场可以发挥部分作用的地方政府可以承担间接责任;而在市场较成熟的地方政府可以仅承担相对责任。(图1分解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结构)   首先,政府的直接责任体现在:政府在市场严重失灵的地方以直接提供福利的方式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基于政府的直接责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具有一元性。政府责任包括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包括支付待遇)。政府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民能力,即公民中存在无能群体和无能时期,而市场对此无能为力。针对政府的直接社会保障责任,国家财政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障预算,使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GDP和财政当年支出的一定比例(如10%~20%)。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不能由政府因人而异,随意改变,而是国家权利机构议事、审议、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内容。   其次,政府的间接责任体现在:政府以间接方式承担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责任。由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是社会保障理念变革和制度创新。基于政府的间接责任,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基金管理模式和待遇支付均具有多元性,包括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民能力、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和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对具有低于风险能力(如养老储蓄等)的公民,政府的责任是帮助他们理智地建立和管理自我保障计划。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方面,政府有责任约束和帮助企业建立既有生产激励性又有生活保障性的员工福利计划,获取一举多得的收效。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不可忽略的功能和能力,政府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最后,政府的相对责任体现在:政府不支付承担责任,而是以私营计划的特征构建安全运营机制,确保受益人的利益。政府扮演私营计划的推动者和监督者。相对责任是相对于直接责任而言的,基于政府的相对责任,政府不再是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承担主体,而是全力打造安全运营机构比如养老金市场运营机制等。政府相对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信托理论、资产账户功能理论。这些理论都支撑着政府的相对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更好的深层介入社会保障的第二支柱或补充性保障计划。   政府可以有三种态度来对待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承担及处理社会风险事务,处于不同的经济方式,政府的责任的定位和责任承担见下表1   3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体现   针对我国的农村的地域差异、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政府在界定自己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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