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常识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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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常识 主讲:孙文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评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家政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属个人经营,个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应由其招录的员工与甲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家政负责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条、94条.doc 【评析】: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企业应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核,力求做到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解释19条.doc 【评析】该案揭示了企业人才流失的危机管理问题。人才流失,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人才激励机制存在问题,同时,更重要的是,企业没有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也没有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意识,致使企业对人才流失束手无策,造成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2条.doc 【评析】本案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付加班费,最终却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法律依据】劳动法44条.doc 【评析】:《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强制采取9小时工作制是违法的,可能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采取9小时工作制确实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经过与工会和员工的协商。 【评析】《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应当服从。 【评析】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末位淘汰”制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公司要依法解除不合格员工,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考核体系,依法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9、40、41条.doc 【评析】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除,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任意设置罚款的现象应杜绝。 建议:企业奖惩制度的体系设立应合理、合法、科学、全面,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现象尽量做出相应惩处。 具体的惩处应落实到位,书面记录要完整有效,最好附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解释19条.doc 【评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评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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