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司法会计检查.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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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挪用类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 主讲教师:罗良志 本模块提纲 1、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分析 2、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型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3、挪用公款罪的司法会计检查思路和要点 第一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分析 一、罪名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法条规定 1、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185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课堂提问: 请同学思考一下,这几个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关系? 三、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挪用公款主体的判断,要注意两点:身份和从事公务 对于“从事公务”,应当从活动的职能性和内容性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上来加以认识和把握。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其次,从活动的内容来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身份和从事公务的工作特征,有助于理解下文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二)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这里注意一点,以挪用的方式,将公款用于明知不可能归还的用途,造成公款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在主观方面认定该行为有贪污的故意。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要件是: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如果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整体,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或实施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职务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之便”是相互对应的,行为人如果离开“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也就不构成此罪。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利,即拥有上述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相比较而言,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具有更为直接的特点,即行为人利用的只能是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不能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 2、犯罪对象:公款和特定款物 公款的范畴,刑法是作狭义解释的,具体指的是: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货币资金;二、受委派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三、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3、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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