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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第一,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第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 加强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社会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促进人们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原则; 第二,促进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诉诸国际法院和充分尊重国际法院; 第三,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第四,鼓励关于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更广泛了解。 国际法的国际性: 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 一元论(molism) 一元论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是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dualism)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二元论又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三)联系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密切关联的。 第五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的渊源 1. 概述 2. 国际条约 3. 国际习惯 4. 一般法律原则 5.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6. 国际司法裁判 二、国际法的编纂 1. 概述 2. 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条约 1.定义: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a.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将条约分为二个缔约方的双边条约和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多边条约。 b.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一般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一般指规定缔约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 1. 定义: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界定的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要素: 国际习惯包含通例和法律确信这两个要素: (1) 通例。通例是国际习惯的物质要件。 (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过程也是通例最终成为国际习惯的过程。 国际法的编纂 1. 定义: 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2. 编纂机关: 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 概述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二、 联合国宪章原则 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联合国宪章原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和编纂了下述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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