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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二《建筑法》规定的基本规则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规定的建筑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1、市场进入规则:具备法定的资格从业条件; 2、市场竞争规则: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3、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概述 三、《建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发包、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概述 四、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1、建筑许可制度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概述 五《建筑法》的地位: 建筑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它是建设工程领域内各级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精神。 《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建筑法:第一章 总则 一、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由江泽民主席以第91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第一章 总则 《建筑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释义) 《建筑法》第五条: 【从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什么规模的建筑工程需要领取)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除外。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释义2) 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证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释义)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发包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投标法律的规定。 释义 工程价款合同是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事项的约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发包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方式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释义 1、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 2、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 3、不适于招标的项目 4、可以邀请投标的项目 (应用) 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发包 四、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
初级会计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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