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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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   对环境保护来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无疑是一项充满开拓性和创新性的理念。这种理念虽然内容深刻,但道理却浅显易懂。长久以来,我们始终是在孤立地看待环境保护问题。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初,人类认为所谓环保就是采用技术措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环境问题只有运用技术、经济、社会、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措施综合发生作用才能予以解决;1992年《里约宣言》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总之,人类关于环境问题的认识由孤立地看待问题向综合、系统看待、解决问题的方向转变。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意义就在于它提醒人类,应当将综合、系统看待、解决环境问题的思想发扬光大,在管理生态环境各要素的过程中,同样应当秉持事物间存在普遍联系的辩证法思想,以综合系统的方法管理各种生态环境要素。   一、问题的产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困境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被提出之后,接着产生的首要问题就是其如何与法律进行对接的问题。因为,当代世界各国都把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纳入法治化进程中,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一种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欲对具体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发生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这一媒介。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方法论问题,即如何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转变为法律语言,而不是由法学家来论述该理念科学性的问题。我们之所以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原因在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作为生态管理学的前沿理论,其本身内容并不十分符合法学的思维方法和模式。换言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各项要求并没有转化为法律所特有的权利义务语言与思维范式,这也就解答了如何将这一理念法律化的基本思路——那就是以权利义务分析的法学思维对该理念的各项要求进行解析,并转化为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这就好比人类通过计算机来实现某项功能,人类的某项需求要通过计算机得以实现,就必须使计算机“领会”人类的意图,但计算机只能“明白”0和1的排列组合,因此需要将人类的意图及方法转换成计算机所能够理解的0和1,这就是计算机技术中的编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化类似于“编程”过程,也就是说,要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转变为能够通过法律实施而得以实行的权利义务规范。这种“编程”过程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法律化的关键问题。   然而,现阶段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转化却恰好缺失了这个重要的“编程”过程,法律对该理念的反映大多是一种“直译”而非“意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尝试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来指导并评估中国有关环境资源立法的制定和实施,虽然立法数量众多,立法理念也颇为先进,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大多数立法在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的同时,却又在立法体系的健全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陷入了旧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想之泥沼,导致这些立法徒具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外表,而缺失了关键的核心内容。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理解上,立法普遍注意到了“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这个要件,但却忽视了最为关键的“综合”这个词语。在立法体系上表现为:我国已经针对各种生态要素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涵盖了土地资源管理与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水、大气、海洋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系统维护等各项内容,虽然还有所欠缺,如缺乏土地污染防治和湿地资源保护等专门立法,但从总体上来看,确实可以说已经较为完善。这是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保护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要求的。然而与体系较为完善同时存在的是,不同生态要素立法之间的分割。立法分割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分割,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立法内容的重复或缺失。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需对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科学预测与评价。而《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又规定了一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规定在涉水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需要对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水资源的影响(包括对水量的影响和对水质的影响)作出科学预测与评价。很显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尽相同,但实质内容却有诸多相同之处。最为关键的是,二者存在适用范围竞合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建设项目是涉水建设项目,则其业主既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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