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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教育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任何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其为依据,不得与之抵触。
4.《教育法》作为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它的一些规定难免比较原则,对此必须靠一系列下位的法律、法规、规章来支撑,形成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教。
5.《教育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把优先发展教育定为国家的重要战略方针。(第四条)
6.《教育法》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7.其他:教育公平,规范用语,教育基本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一条)
3.义务教育定义。(第二条)
4.义务教育目标。(第三条)
5.义务教育的对象及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6.各方职责:政府保障权利;父母保证入学;学校保证教育、教学;社会创造环境。(第五条)
7.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六条)
8.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第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教师为对象的法律。对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资格、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提升为法律,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至今,对加强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立法宗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一条)
4.适用对象。(第二条)
5.教师的身份和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的使命首先是教书育人;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条)
6.教师节。(第六条)
7.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
8.教师的待遇。(第二十五条)
9.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 立法宗旨。保护身体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全面发展。(第一条)
3.未成年人的定义。未满18周岁。(第二条)
4.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三条)
5.共同责任。(第六条)
6.家庭保护。(第二章)
7.学校保护。(第三章)
8.法律责任。(第六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目的。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条)
3.方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第三条)
4.学校教育。(第七、八、九条)
5.预防。(第三章)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由教育部颁发,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3.适用范围。(第二条)
4.责任依据。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八条)
5.学校责任事故。(第九条)
6.学生与监护人责任事故。(第十条)
7.第三方责任事故。(第十一条)
8.学校无责事故。(第十二条)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教育的意义。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3.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4.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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