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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范讲解(修改稿)1.ppt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讲解 二零一一年五月 本讲要点 一、常用建筑防火规范 二、规范基本术语 三、高层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常用建筑防火规范 常用建筑防火规范类别如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 常用建筑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二、基本术语 1、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如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见图一 2、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3、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4、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粘土砖、混凝土等。 5、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双面石膏板、板条抹灰等。 6、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7、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图 8、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图 9、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10、商业服务网点:(本条为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见图 三、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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