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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原则.docx
论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上)——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2期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11-2-21浏览次数:16453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提要:9月2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为广大师生作“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的精彩演讲。论坛同时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石佳友副教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周友军副教授担任嘉宾评议人。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谢远扬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从侵权法的救济功能谈起。王老师认为在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两大功能上来看,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原因有四:1、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在需要。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体现对人的关爱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和高度关注。2、关爱弱者,突出对受害人保护的需要。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以行为人为中心到以受害人为中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背后的价值判断就是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即使找不到侵权人,也不能对受害人的伤害置之不顾。3、从法律的分工来看,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侵权法和刑法在现代社会中是有分工的,刑法主要是制裁法,而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4、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发达,就需要在社会体系中充分发挥侵权法的社会救济功能,而且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来看,主要依靠侵权法的社会救济功能的局面还改变不了。 其次,王利明教授从八个制度来讲述侵权法的中国特色问题。1、保障权益范围上具有宽泛性,体现了救济的需要和中国特色。相比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我国侵权法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民事权益概况进侵权法的保护范围。2、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本条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赔付标准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规定,强调在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时采用同一标准赔偿的标准。王老师认为此条应强调三点:第一,针对的是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第二,以相同的数额确定赔偿金中的“数额”是指最高标准的数额;第三,“可以”一词并不代表该条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原则上应按同一标准,如果个案中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同一标准是不合适的,可以放弃该条的适用。3、监护人的责任问题。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和监护人的严格责任体现了中国特色。被监护人的责任是第一顺位的责任、是一种公平考量、是一种独立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严格的责任。4、产品责任中的“损害”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修改了《产品质量法》第29条中关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损害的区分,当然王老师也认为司法解释还应作细化,不是所有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都适用侵权法。5、医疗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在侵权法中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因为现有的技术检测不到风险的存在就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要受害人用该产品造成损害责任人就要承担责任。6、环境污染中“损害”概念的扩张和违法性要件的否认。7、机动车事故中构筑了多元化救济机制。责任保险、侵权责任和社会救助三者互相结合,从而全面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8、高度危险活动向严格责任的回归。 主题演讲结束后,王轶教授从如何判断一部侵权法是良法、《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24条、第33条、第87条关于补偿的规定以及第17条是否为任意性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石佳友副教授从救济功能的中国特色、与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对法律受害化的警惕等方面进行了评议,周友军副教授从你救济功能的合理性和如何贯彻救济功能两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交流阶段,王老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动物侵权、违约和侵权的责任竞合等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文/王云娇)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上)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王 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王利明: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问题。一、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大家都知道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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