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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检查表培训-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讲座.ppt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重点 1.10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电气部分否决项 1.1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和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距离。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实施搬迁。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停产。 对于化工企业的周边距离,应严格执行GB50160-2008(4.1.9)和GB50016-2006(3.4.1;3.4.2)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实施搬迁或停产。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4 关于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附表:厂房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甲类 一、二级乙类 一、二级丙类 一、二、三级丁类 一、二级、三级、四级戊类 一、二级、三级、四级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4 没有经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的厂房(仓库)存在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应补办现状整改设计。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5 关于仓库屋架结构: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凡属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剧毒等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建筑,一律不得采用木结构和草把建筑屋顶。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6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8 关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遇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2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1.9 关于甲、乙类厂房的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 其中:A为泄压面积(m2),C为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建规》(表3.6.3)选取(m2/m3);V为厂房的容积(m3)。 对于泄压面积不符合《建规》要求的甲乙类厂房应进行改造,改造前不应继续使用。(轻顶承重应不小于60kg/m2 2006年底前建筑轻顶承重应不小于120 kg/m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同1.09泄压设施要求)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2.1 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对于使用铁粉还原和在有易燃介质存在的情况下,采用明火加热树脂以及设备均匀腐蚀严重,跑冒滴漏的工艺过程及设备,属淘汰工艺及设备,应禁止使用。禁止使用非资质单位制造的生产及储存设备。 工艺部分否决项 (基本有机化工) 2.2 对于无甲、乙级化工资质的设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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