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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青海化隆案) __ 农权调字[2009]第 号 ___ __ 关于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非法占地案的调查报告 _________: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接受青海省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三组田富贵、马有龙、马占海等30户村民的委托,依法代理调查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占用3000多亩基本农田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用地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等合法用地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群科新区建设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地协议书签订无效;非法停止供应农作物灌溉水源致使农作物枯死等违法问题。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用地没有取得征地批文等合法用地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必须依法有国务院征收为国有并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才能使用。经调查,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于2009年3月开始建设相关项目,用地至今没有办理土地征收等合法的用地手续,该项目用地显属未批先占、违法占地,应予纠正。 经调查,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于2009年3月开始建设相关项目时,所占用的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滩心村、滩南村的基本农田地类并不属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土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7条规定,“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因此,化隆县群科新区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化隆县国土资源局与“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委会”签订的《拟征地协议书》无效。 经调查得知,化隆县国土资源局与“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委会”于2009年3月6日签订了一份《拟征地协议书》,化隆县国土资源局拟征用化隆县群科镇向东村委会的土地169.72亩。但通过审查此《拟征地协议书》,发现在《拟征地协议书》中169.72亩,实际征用了3000多亩,其中占用了向东村的1800多亩“乙方:群科镇向东村委会”一栏并没用印有群科镇向东村委会的公章,且“群科镇向东村委会代表”写的是肖占林。而群科镇向东村委会的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肖占林。故此《拟征地协议书》无任何法律效力,有造假之嫌。 四、化隆县相关部门在土地未被征为国用的情况下非法停止供应农作物灌溉水源致使农作物枯死,属严重的侵权行为,应予纠正。 经调查,化隆县相关部门在2007年期间无故非法停止供应群科镇向东村农作物灌溉水源致使农作物枯死,经村民多次交涉,均无果,至今,相关部门也没有恢复供应农作物灌溉水源。化隆县相关部门的此侵权行为给向东村村民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向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无法维持下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有的生活来源都依靠于土地)。同时,化隆县相关部门的此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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