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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0 犯罪理论体系研究论纲 【摘要】犯罪理论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犯罪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哲学和刑法学派的影响和制约。古典犯罪理论体系、新古典犯罪理论体系和目的主义犯罪理论体系各有优劣,中国刑法学者应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和超越,形成中国特色的犯罪理论体系。 【关键词】古典犯罪论;新古典犯罪论;目的主义犯罪论;继承;创新 引言 犯罪理论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研究犯罪理论体系对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性的意义。刑法学对犯罪理论体系的研究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不仅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犯罪理论体系,而且,每个国家的犯罪理论体系都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从而形成了内容与风格各具特色的流派。 如果从构筑犯罪理论体系的基点来划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犯罪理论体系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以行为为基点的一元论的犯罪理论体系。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理论体系,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是以“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都属于“行为刑法典”。一般以德日、英美、俄罗斯和我国为代表,这是三种不同的类型,各有自己的特色:第二类,以行为人为基点的一元论的犯罪理论体系。虽然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曾经生效的刑法典是纯粹以“行为人”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构建的,也就是说没有一部“行为人刑法典”。但是,在历史上确实存在着一些未生效的“行为人刑法典”草案或者设想,如著名的1921年的菲利刑法典草案(即“意大利刑法1921年修订准备草案”),也有与其相应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构思;第三类,以“行为”和“行为人”为定罪量刑基点的二元论的犯罪理论体系,一般以法国为代表。 犯罪理论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又包括许多丰富的具体内容。但作为基础性的研究,一般只研究总论部分,而且研究的重点是体系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因此,一方面,它不可能把整个犯罪论的全部具体内容都包括在内,它对体系研究的具体化程度是有限的,只研究对体系基本构架发生直接影响的具体因素;另一方面,它又要研究犯罪论自身无需论述的东西,例如犯罪理论体系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和原因,它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及对它的反思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毫无疑问,必将深化我们对犯罪论体系的认识,并大大扩展我们的知识领域。 一、犯罪理论体系概念辨析 研究犯罪理论体系,首先要明确犯罪理论体系的概念,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而且,即使是一般性的理解,看法也不统一,特别是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进行研究。 (一)犯罪理论概念之界定 什么是犯罪理论?按照传统的理解,犯罪论与刑罚论是刑法理论的两大部分。它们虽然密切联系,但却有明确的界限。犯罪理论主要是关于犯罪概念、特征、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的形态和种类的理论,与刑罚理论无涉。但是,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增加了刑事责任理论这个独立的部分作为两者的中介。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犯罪理论体系是否要包括刑事责任论?日益扩张的犯罪理论体系已在事实上做了肯定的回答。从理论上分析,这是因为,研究犯罪,最终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但是,有犯罪(行为),未必有刑事责任。因此,只研究犯罪的有无(是否犯罪),不研究刑事责任的有 无(是否负刑事责任),不可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因为研究犯罪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再进一步说,按照近代学派的理论,应受惩罚的,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有无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已不是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还要研究负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如“人身危险性”或“人的危险状态”等。因此,在一些犯罪理论体系中,刑事责任就不得不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犯罪理论体系的扩张,不仅是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值得注意的是,犯罪理论体系的扩张,并没有到此止步。自从上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刑法学者骆克信(Roxin)教授提出“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后,犯罪理论体系的界限就进一步复杂化了。骆克信体系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区分应罚性与需罚性以及应罚性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依据、需罚性是处罚与否的判断依据的传统,认为体系的构建必须以预防的目的作为指导原则,不仅在刑罚论而且在犯罪论中都应该考虑刑事政策问题。因此,骆克信的犯罪概念和犯罪理论体系不仅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且还包括是否处罚的问题。骆克信的犯罪理论中包含着刑罚理论,从而打破了把犯罪理论体系界定为“犯罪的”理论体系的界限。继骆克信之后,1990年,德国曼海姆(Mahnnheim]大学刑事法学教授沃尔特(wolter)教授将骆克信目的理性体系用应罚性、需罚性和法律政策上的目的三个基本原则重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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