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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较 法 研 究 一、比较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发展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是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比较法学19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巨大成绩。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给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特别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范的研究。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比较研究,即对罗马公民法与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因素。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的书,有对罗马法与摩西法的比较研究。而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更多的无比较研究的痕迹。 中世纪西欧由于教会和神学的统治地位、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的法律处次要地位及成文法缺少等因素,缺乏比较法研究的条件。12世纪起,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增长,形成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集中对罗马法注释的(注释法学家),结合实际生活对法律进行评论(评论法学家)。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倡解放思想,主张罗马法是唯一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渊源。他们极端推崇罗马法,无意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中世纪西欧,只有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及英国的普通法加以比较研究的内容。 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法学家培根时第一个提到比较法的人他建议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修斯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理想与历史上各国对国际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研究。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布莱尼茨在《法学教育的新任务》中设计对各国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案。 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主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研究。 17-18世纪,比较法有了发展,但是,当时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要求置顶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普遍适用与人类的法律,还不利于比较发达兴起与发展。19世纪初,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历史民族精神的体现,也阻碍了比较法的发展。 19世纪中叶,资产阶级立法广泛发展,资本输出、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自然科学三大发明的进化论比较方法的广泛运用推动了法学领域的比较研究。 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梅尔等人创办第一个研究外国法的期刊《法学和立法杂志》。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比较法讲座”,1846年,巴黎大学设立“比较刑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设立“历史和比较法讲座”。 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以奎恩法官命名的“比较法教授”职位。 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法学会,1895年英国建立比较法学会。 1876年,法国政府在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 1900年,在巴黎召开的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着比 较法自19世纪中叶兴起后的高潮。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即以法典的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法研究的范围从民法系国家扩大到普通法系国家。1924年在日内瓦成立国际比较法学会,每4年召开一次大会。欧洲各国也相继成立了至今仍负盛名的比较法研究所。1925年在阿根廷的科尔多瓦设立了美洲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此期间,美国没有成立大型比较法研究所,但出版了大量外国法律和法学的论著和译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新的国际形势,比较法学急剧发展,研究范围从西方两大法系扩大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及旧殖民独立的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同时放弃了制定统一的国际法律——“世界法”的幻想,主要注重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增进相互了解和借鉴。私法在比较法研究中仍占主要地位,但是,公法以及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也日趋扩展。战后还出版大量比较法著作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同时,国际比较法大会的定期召开,各种议题反映了比较法发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动向,使得比较法学体系日趋完善。 在我国历史上,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对中国与外国的法律比较研究几乎说没有。唯有明代丘濬的《大学衍义补》,评注了历代法制。清末律家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编》,对唐律和明律进行了比较研究。真正比较法律研究是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工作,主张“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开始。20世纪20年代初王世杰在北京大学连续主讲《比较宪法》,1927年出版《比较宪法》一书,意味着我国有了比较法学课。 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马克思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丰富发展,比较法学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当代中国的法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这一法学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比较法学自然应该以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比较法学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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