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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doc
ICS 27.100
F 25备案号:J410- 2005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 L 5 0 09 .2 一 2 00 4
代 替 D L 5 00 9. 2 一 1 99 4
电力 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Code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 gin ee ringc onstruction
Part 2: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DL 5009.2一2004
目 录
前 言 3
1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基本规定 5
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6
5 文明施工 7
6 施工用电 8
7 防火防爆 9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9 工地起重和运输 10
10 基础工程 13
11 杆塔工程 17
12 架线工程 21
13 不停电与停电作业 27
14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 30
15 其 他 33
附 录 A 34
附 录 B 34
条文说明 38
DL 5009.2一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 973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 0 09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 第 1部分:火力发电厂
— 第 2 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 第 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上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2- 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5 0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
—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
—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上设施:
—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 .1 条);
—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
—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
—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
—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 88 条、第 93条);
— 删 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 ) ;
— 增 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 0.1.2;1 0.1.12;10 .1. 13 ;10 .2. 19;10.3.3;10.3.16;1 0.4.5;10.5.7条):
—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 1.1.7;11.1.15;11.1.17 ;11.1.19; 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 .4.6、 1 1.4 .7、11.6.3、11.6.15、11.6.16条:
—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 2.2条):
—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 .5.6条 ):
—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 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
DL 5009.2一2004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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