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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悖论.doc
物业服务悖论 服务与管理之辩 从“物业管理企业”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无诠释变更,无疑在业界意识领域内引起了一场混乱。法律、法规发布后专家的解释性说明流于空洞、毫无实际意义。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物业管理行业被人们誉为“朝阳产业”以来,迄今已历三十年矣。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朝阳产业发展了三十年,就应该进入成熟期,甚而至于到了如日中天的阶段。其标志大致应为法规严谨,齐全配套;行业理念清晰;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为城市和谐有序的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成熟;企业管理运行体制完备……。人们已经认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习以为常地享受着这个行业带来的种种服务和方便,并顺理成章地履行着自身的付费责任。 而事实并非如此,上述种种描述仅仅是理想化的憧憬。实际情况是,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有着相当的反向事实存在:法规远未完善;行业理念混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矛盾激化……企业服务不到位,事故频出;业主拒缴物业费;企业陷入恶性循环运营、难以为继……。虽然主流媒体在极力地粉太平,为政府的政绩鲜花着锦,但行业之中的有识者、亲历者却心知肚明。这些在市场中、在行业中、在企业中身体力行、亲历亲为的人,最知道其中的甘苦所在,最知道发展这个行业的着力点倚重所在。 源自2007年8月26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修改稿中突然出现了“物业服务企业”一词。对于业界人士来讲,这一并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词汇变更不异于振聋发聩。对于笔者而言,从事该行业近二十年,对欧洲、美国、日本、新加颇、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过广泛的考察和研究,对这一似轻实重的变化百思而不得其解。然身在江湖,又不甘作等闲之辈,故冒昧下笔,谈一些自己的管知陋见。为避冒韪之指,借武林中“闪躲腾挪”之理念,自题文为“悖论”。“悖”者,一是指不同意见,同时还有自甘认错的预案,一旦遭议,会立即作龟缩态。而毕竟天生责任心所在,遇此不解之惑,如鯁在喉,不吐不快。是非圈点,随它去吧。 一、证据链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签署。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该条例明确了行业性质为“物业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 第一次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并以该概念事实取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 3.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总理温家宝签署。 《物权法》与该“法规”同日施行。根据“法律”与“法规”的等级序列规定,《决定》显然是依《物权法》的定义而来。 4.在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中,许多专家、学者作了权威性说明,其中有的专家、学者即是直接参与法规、条例的制订者和修改者,具有公认的“解释权”。因此,可以认定,这些解释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关于从“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专家的解释如下: 修改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公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二、“管理”、“服务”释义源考 对一个字的演变,一个词汇的产生和发展、变异,应进行基本的本源考据。 199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辞源》中给出: (一) 管理。 1.“管”,管制。 凡例:《战国策·秦·三》,淖齿管齐之权。 《史记》七九《范睢传》,李兑管赵,囚主父于沙丘。 根据上述史实记载,淖齿,李兑都是被赋与了管辖之权的官员或特史,才能行使管制的职能。而被管制者——赵国的君王“主父”则被“囚”于沙丘。沙丘者,一定是个极难生存的蛮荒之地。显而易见,管的本生意义就是管制,或称为约束。 2.“理”,顺。 凡例:孟子《尽心·下》:貉稽曰:稽大不理于口。 说的是貉稽自嘲,经常被大家嘲弄非议。这句话中的“理”字就是“顺”的意思,“大不理”即为“特别不顺畅”。我们今天常说的要“理顺”某某关系,其词性本源就在于此。 从《辞源》分释的“管”、“理”的词义来看,“管”表示约束、管制之意,且带有强制性的元素;“理”则表疏导、浚顺,带有梳理性的元素。将这两个字组合起来的“管理”一词,显然应该是一种“管”和“理”的组合行为。既约束和疏导相结合的行为过程。如果再通俗化一些,可将“管理”定义为“对某一事物发展的有序、有效的控制过程”。姑妄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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