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docVIP

【公务员考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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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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