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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报告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行政听证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直接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决定之前,就有关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美、英、法、德、日等国家都根据本国实际,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行政听证制度,对构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于199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进听证制度。十周年来,我国陆续在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领域中均设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工作在促进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工作也存在着非常突出的问题。为充分发挥行政听证的应有功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借鉴国外行政听证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第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听证的具体适用范围,确保行政听证程序的正常启动。第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听证组织机关,树立听证会的公信力。第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规则,满足不同听证会的需求。第四,进一步明确行政听证记录的法律效力,保证行政听证意见得到应有的尊重。 《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报告》 2006年第1期(总第1期) 编辑说明: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2005年度开始,紧紧围绕本省加快实施“两个率先”,促进和谐江苏、法治江苏建设等方面涉及的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研究课题的形式,组织专家学者及实践部门的同志进行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研究,为法治江苏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上的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005年度招标研究的课题有:行政听证制度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研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长三角区域投资法制环境建设的研究、我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立法政策研究、行政复议法修改问题研究共6项,分别由7个课题组承担研究任务,经一年调研,并由专家评审通过,现已结项。课题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数据为内部资料,观点代表课题组主持人及成员对该课题的认识,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恳请领导对课题研究项目作出指示,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研究工作。 《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报告编委会》 2006年11月8日 编委会主任:孙如林 编委会副主任:张耀东 高建新 沈秋潮 邵伟明 课题评审专家:刘旺洪 李友根 刘小冰 地址:南京市西康路27号省政府综合楼 邮编:210024 电话:025传真:025 联系人:司徒苏蓉 印刷:省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 印刷日期:2006年11月8日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课题主持人: 乔中龙 课题组成员: 韦宝平 刘广登  第一部分 行政听证的基本理论研究 一、 行政听证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有的国家,如美国、葡萄牙,听证泛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美国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从审判型听证到非正式的会谈。而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听证则专指以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是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一种最为正式、复杂的形式,对听证之外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另有专门名词予以概括,如日本在听证之外,称辨明程序,韩国则在听证之外,称“公听会”、“意见听取”。从听证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所涵括的目前世界上关于听证适用的范围来看,听证制度无非主要适用于立法和行政活动领域,且更多的在行政领域发挥着重要重要,亦即行政听证。 在我国,对于行政听证的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一般认为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故而,行政法学界一般很少在这种广义上使用听证一词。狭义的听证即行政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条例、法规或作出具体裁决时广泛听取有关人士的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的程序。而行政听证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行政听证则指听证会,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本文认为,行政听证的概念是行政听证的基本理论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认识了行政听证的概念,才能更好的对行政听证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只有突出行政听证中行政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关系的学术概念,方能真正体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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