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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协 议 出租方:上海华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受上海市社保局委托将上海市社保局受让甲方下属单位上海于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崇明县堡镇新港路165号内的新港码头(详见平面布置图)壹座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数量与用途 1、新港内河装卸码头一座200米; 2、五吨轮胎吊车三台;八吨轮胎吊车一台。 3、13#幢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10#幢房一至二层(建筑面积419.33平方米)、11#幢房底层(建筑面积104.50平方米)、12#幢房(建筑面积68平方米)均基本完好。 以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详见平面布置图,上述租赁物只能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贰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意向,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经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年租金为人民币10万元。 2、租金交纳期限: 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安置职工就业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安置甲方下属单位上海于通实业有限公司原职工十三名。在租赁期限内该十三名职工由乙方安排使用,其工资、福利待遇及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租赁物的管理与保养 1、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对租赁物加强管理,按照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进行装卸作业,根据航务管理部门的要求,限吨限档靠泊。如损坏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对出租物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损坏、改变结构、改变用途应及时向乙方指出,乙方必须修复、恢复原状。 2、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对租赁物进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保持租赁物完好。 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对租赁物进行财产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租赁期限内,乙方在承租的范围内搭建的任何建筑物,租赁期满后无条件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第六条:免责条件 1、租赁物如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如战争、地震、台风等因素导致毁 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可不承担责任。 2、遇社保局收回及政策性因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因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岸线使用费由乙方负担。 2、承租期限内,乙方使用甲方的自来水、电、通信设施,由乙方单独装表、装机,费用由乙方负担。 3、安全责任在租期内一切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4、在租期内,甲方不提供营业执照。 5、承租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设违约金5万元。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一次性支付给守约方5万元。 第九条:本协议在租赁期届满前三十日,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崇明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消防、治安、安全协议 甲方:上海华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新港路165号[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崇字(2005)第000307号]房地产内部分建筑(以下简称“”该物业“),按合同约定租赁给乙方使用。 为维护租赁区域内正常的秩序,保障各方资产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市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该物业有关安全责任订立协议如下: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为该物业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人。乙方应设置专职管理员及安保员负责该物业的管理及安保工作。若发生消防、治安、安全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若上述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乙方应配备相应有效的消防器材设备,乙方人员不得擅自挪用甲方配置在公共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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