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旅游领队人员培训教材_完整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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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旅游领队人员培训教材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编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第一节旅游法规 《旅行社条例》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节相关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相关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注意事项》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第四节其他规定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赴台旅游领队工作实务 第一节赴台旅游领队资质及其职责要求 1、领队资格的取得 2、领队的基本素质 3、领队的工作职责 第二节领队服务的工作要点 1、团队出行前的工作要点 2、乘交通工具的服务要点 3、住宿安排的工作要点 4、就餐服务的工作要点 5、观光游览的工作要点 6、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法 附录 一、《团队旅游文明礼仪提示》 1、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2、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二、《团队旅游安全提示》 第一章政策法规 第一节旅游法规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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