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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與競爭法論壇 2004理律盃模擬法庭辯論賽研習營 競爭法規與高科技產業 理律法律事務所 宿文堂律師 高科技產業的特性 持續創新(Innovation)的要求 創新的巨大成本與風險 產業合作的必要性-以DVD Video為例,光學儲存科技、內容提供者與數位權利管理業者的合作缺一不可;在同一個產業中,往往也有共同制定產品標準的必要 外部效益與財產權觀念的修正-思想的創新在本質上沒有排他性,一旦揭露就無法獨享成果,必須針對無形的思想賦予財產權,才能提供創新的誘因 創新過程中產業以分工的方式合作(研發、製造、行銷),因此也產生了授權(Licensing)的需求 强大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市場占有率比產品本身還重要,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成為新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 競爭法的核心概念—市場力量(Market Power)的規範 以市場力量作為規範競爭行為的基本概念 市場力量的定義 限制競爭行為的態樣—共謀(Collusive)的行為及排除(Exclusionary)的行為 共謀的行為—聯合後便具有市場力量的多數事業,模仿獨占的事業行使市場力量,以獲得利益 排除的行為—以增加競爭者成本或封鎖競爭者通路的方式,取得或維持市場力量的行為 市場力量與傳統競爭法原則的關連性—以專利權誤用(Patent Misuse)為例 市場力量的意義 以提高價格、減少供給等限制競爭的方法,來獲得利益的能力—大多數的廠商如果從事了提高價格或減少供給的行為,往往是得不償失的,也就是沒有市場力量;但是在一個缺乏有效競爭的市場,廠商就可能有市場力量;當廠商的市場力量很大的時候,就成為法律上的獨占事業(Monopoly) 市場力量與市場占有率(Market Share)是二回事;智慧財產權的排除權(Exclusive Rights)也不代表競爭法上的獨占 市場力量的例示 成本US$0.7 整個產業面對的需求 US$1—1,000 Units—利潤 US$300 US$1.25—900 Units—利潤 US$495 US$0.75—1,100 units—利潤 US$55 個別廠商面對的需求 US$1—100 Units—利潤 US$30 US$1.25—50 Units—利潤 US$27.5 US$0.75—150 Units—利潤 US$7.5 行使市場力量的結果 900個消費者的損失 US$0.25×900=US$225 100個消費者的損失 US$0.25×100/2=US$12.5 社會整體的損失 US$225+US$12.5-US$195=US$42.5 傳統競爭法的規範架構—以我國的公平交易法為例 行為的態樣 單獨的與共同的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事業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禁止在同一產銷階段的事業,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聯合行為 」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範事業的「結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主要在規範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垂直限制競爭」行為 水平的與垂直的 規範的模式 當然違法的與個案判斷的 事前申請(申報)的與事後審查的 不法的獨占行為(Monopolization;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强大的市場力量;獨占的狀態 不正當的排除競爭行為 不法的獨占行為 單純的獨占狀態,甚至利用市場力量取得利益,不構成違法的行為;雖然單純的獨占狀態便有不利的經濟效果 處罰單純的獨占狀態可能對競爭產生不利的影響 Learned Hand法官:A single producer may be the survivor out of a group of active companies, merely by virtue of his superior skill, foresight, and industry…The successful competitor, having been urged to compete, must not be turned upon when he wins… 如何認定獨占狀態的存在 强大的市場力量 間接的認定方法 表現(Performance)法:有沒有超額利潤 行為(Rivalry)法:觀察調價後的剩餘需求、產業的需求彈性、或廠商的定價行為 結構(Structure)法:市場的占有率 結構法是最常利用的方法,不過市場占有率不代表市場力量,只是一個参考而已 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 (1992) 柯達公司影印機的維修零件,只賣給購買柯達維修服務的客户、或自己維修機器的客户,不賣給專門提供維修服務的ISO 柯達公司主張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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