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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doc
3设计标准 3.1灌溉标准 3.1.1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南方小型水稻灌区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数进行设计。 3.1.2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照表3.1.2确定。 3.1.4以抗旱天数为标准设计灌溉工程时,单季稻灌区可用30~50d,双季稻灌区可用50~70d。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按上述标准提高10~20d。 3.1.5作物灌溉制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万亩以上灌区应采用时历年法确定历年各种主要作物的灌溉制度,根据灌溉定额的频率分析选出2~3个符合设计保证率的年份,以其中灌水分配过程不利的一年为典型年,以该年的灌溉制度作为设计灌溉制度;时历年系列不宜少于30a。灌区的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应分区确定灌溉制度。 2万亩及万亩以下灌区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时,可根据降水的频率分析选出2~3个符合设计保证率的年份,拟定其灌溉制度,以其中灌水分配过程不利的一年为典型年,以该年的灌溉制度作为设计灌溉制度。 3作物灌溉制度应经观测试验、灌溉经验及灌区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相互检验确定。 4用水量平衡法确定灌溉制度,必须首先确定作物需水量,其数值可直接取用当地或自然地理条件类似的邻近地区灌溉试验站的观测成果,或从已鉴定过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中选定。若上述观测结果或作物需水量等值线图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宜采用彭曼法(见附录A)计算确定。 5用水量平衡法确定旱作物灌溉制度,宜采用公式(3.1.5-1)和(3.1.5-2)计算播前和生育期两部分灌溉定额。生育期内灌水次数、灌水时间及灌水定额,可通过逐旬或逐侯(5d)水量平衡演算确定(见附录B)。播前灌水时间可根据当地耕作经验确定。 3.1.10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埋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1.11应采取措施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使其设计值不低于表 3.1.11所列数值。 3.1.12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7。 3.1.13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排水标准 3.2.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一般可采用5~10a。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经济条件目前尚差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2.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一般可采用7~15d。 3.2.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2.3选取。 3.2.4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附录C所列公式或其它经过论证的公式计算。 3.2.5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0.6m;旱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3~0.6m,耐渍时间3~4d。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8mm/d(粘性土取较小值,沙性土取较大值)。 3.2.6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渗漏量达到适宜标准。 3.2.7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0.6~0.8m。 3.2.8设计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公式(3.2.8)计算: 3.2.9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2.9所列数值选用。 4总体设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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