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_415-2008-T_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pdfVIP

HJ_415-2008-T_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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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5—2008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 Guide of Safety-Assessment on Application of Microbial Blends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发布稿) 2008—01—04发布 2008—05—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1 3.2 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 1 3.3 实验室研究 2 3.4 构筑物 2 3.5 开放环境应用 2 3.6 生态敏感区域 2 4 总则2 4.1 评价目的 2 4.2 评价原则 2 4.3 评价重点3 4.4 评价程序3 5 评价内容4 5.1 微生物菌剂评价4 5.2 生态安全评价5 5.3 使用环境信息评价6 5.4 其他信息评价8 6 评价报告9 7 标准实施10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 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 )25 号),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 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生物学特征和环境应用的生 态规律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01月0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 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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