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_第三章_清末新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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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一(1830-1902),湘军宿将, 洋务派官员。1864年升江西巡抚。1874年,调署两江总督。1875年9月,授两广总督,次年兼南洋通商大臣。1891年受命帮办海军事务,并任两江总督。 1896年,刘坤一回任两江总督,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刘坤一和张之洞、盛宣怀与各国驻上海领事签订了《东南互保章程》。1902年卒,追封一等男爵,赠太傅,谥忠诚。 “读书人,最不济,烂时文,烂如泥。国家本为求才计,谁知道变作了欺人计。三句承题,两句破题,摆尾摇头,便是圣门高第,可知道三通四史是何等文章,汉祖唐宗是哪朝皇帝?案头放高头讲章,店里买新科利器。读得来肩背高低,口角嘘唏。甘蔗渣儿嚼了又嚼,有何滋味?辜负光阴,白白昏迷一世。就教他骗得高官,也是百姓朝廷的晦气。” 张謇,江苏南通人,近代著名实业家、教育家、立宪派代表人物。他16岁中秀才,1894年中状元,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后他放弃了官职,遂致力于事业和教育。他利用自己的声望和家产,积极兴办实业。先后建成了大生纱厂及盐业、榨油、面粉、冶铁、轮船等企业,兴成了大生纱厂资本集团。张骞是“实业救国”和“教育救国”的倡行者,因而被誉为“状元资本家”。 郑孝胥、清末官僚,宪派代表人物,参与戊戌变法。1908年任预备立宪公会会长。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郑孝胥以遗老自居 ,参与溥仪的复辟活动。满洲国成立后,郑孝胥出任总理兼陆军大臣、文教部长。1938年去世。 “若中国,则黄种之专制矣。鉴于日本之胜,而知黄种可以胜,数十年已死之心庶几复活;鉴于俄国至败,而知专制之不可恃,数千年相沿之习庶几可捐”。 ——《东方杂志》 “此战于世界最大之关系有二:一则黄种将与白种并存于世界,黄白优劣天定之说,无人能再信之;二则专制政体为亡国辱种之毒药,如水火金刃之无可疑,必无人再敢尝试。” ——《大公报》 实行君主立宪有三大利   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   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政策,为平和之邦交,大利二。   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水消瓦解,大利三。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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