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答辩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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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答辩意见   作者:(律师)沈英华   答 辩 人:患方   被答辩人:医方   一、医方误诊误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认定   患者入院仅仅是因为发现颈部有肿块,并无发热、疼痛及其他不适(见《一般病人护理记录》)。由于医方过失,将患方所患疾病误诊为“双侧甲状腺腺瘤”,并对患方施行了双侧甲状腺切除手术。直至术后,医方诊断依然为“双侧甲状腺腺瘤”。(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外科术前小结》、《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   但是,手术后,医方经过对切片进行病理检验,却证实患方所患疾病是双侧“桥本氏甲状腺炎”,并出具了《病理诊断报告单》给患方,同时在《住院病案首页》上作了记载。此后,患方因为治疗手术后遗症—甲减,经过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方诊断,再次证实患方所患疾病是双侧“桥本氏甲状腺炎”。   依据医学权威、中国工程院院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内科教授陈灏珠主编的《实用内科学》(2005年第12版)记载:多数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包括甲状腺肿大的“桥本氏甲状腺炎”)患方无需治疗,此因甲状腺肿大程度较轻、无临床症状、TSH水平在正常范围;甲状腺过于肿大造成局部压迫症状或影响美观,可使用适量甲状腺激素,经数月治疗后,甲状腺体积有所缩小;手术仅用于甲状腺激素治疗后仍有压迫症状、甲状腺肿大改善不明显或可疑合并甲状腺恶性肿瘤者(第1257页),然而本案中并无此类情况出现,根本无须手术治疗。   显而易见,医方切除患方的甲状腺,完全是因为医方误诊所致,因为患方所患的“桥本氏甲状腺炎”是无需手术治疗的。患方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是在不知道所患疾病真相的情况下作出的。医方误诊误治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认定。   二、医方的误诊误治行为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按照医学常识,手术切除甲状腺后必然导致甲减并需要终生治疗(见《实用内科学》第1246页、第1257页)。本案中,由于医方误诊误治切除了患方的甲状腺,导致患方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方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陈金贵(桂)甲状腺术后甲减及并发症的检查、治疗费用》证明,患方术后需要终生治疗甲减及并发症贫血、高脂血症、甲减性心脏病等;现经过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方所受损伤已经构成伤残四级。显而易见,医方误诊误治的行为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三、医方存在严重过失   1、医方没有“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而是将患方所患的“桥本式甲状腺炎”错误地诊断为甲状腺腺瘤,进而错误地切除了患方的甲状腺,严重违反了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存在重大过失。   2、根据医方提供的《病程记录》记载,医方在进行“鉴别诊断”的时候,只考虑了甲亢和甲状腺癌两种情况,遗漏了甲状腺炎,属于严重的医疗过失。   3、根据医方提供的《病程记录》记载及相关医学常识,病理检查可以明确诊断,但医方在术前没有进行病理检查,证明医方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办事。如果手术前做了病理检查,完全可以查出“桥本式甲状腺炎”,避免错误切除患方的甲状腺。   4、“桥本式甲状腺炎”不属于无法诊断的疾病。医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桥本式甲状腺炎”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方发生误诊误治,完全是自身过失所致。   5、桥本式甲状腺炎的组织学特征为:“甲状腺肿大、表面苍白、质地坚硬,大量淋巴细胞浸润伴生发中心形成”见《实用内科学》第1255页);   桥本式甲状腺炎的临床特征为:“逐渐增大的甲状腺是桥甲炎的典型特征,病人可能因为颈部肿胀或新出现的颈部肿块而就诊;甲状腺两叶不对称,质地坚硬,表面光滑或呈结节状;在桥甲炎病人中偶尔也出现毒症,大多见于疾病的早期”(见《实用内科学》第1256页)。   这些特征与患方就诊的原因“发现双侧颈部包块”(见《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完全相同,与患方的临床症状“发现双侧颈部包块,质硬无压痛,表面光滑,双侧甲状腺明显肿大”基本吻合(见《病程记录》、《外科术前小结》)。医方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考虑到患方所患疾病可能是桥本式甲状腺炎,过失非常明显。   6、细针穿刺式细胞学检查可确诊是否患有“桥本式甲状腺炎”(见《实用内科学》第1257页),医方没有做此检查,也是一种过失。   7、医方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   (1)、如果医方正确诊断出“桥本式甲状腺炎”,患方不可能同意进行手术治疗,因为“桥本式甲状腺炎”根本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2)、医方没有告知患方手术切除甲状腺后会出现终身甲减并需要终身治疗。   四、 医方的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医方没有出现误诊,而是为患方正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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