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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三) 第一章 绪论 第五节 矿业权 一、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一章 绪论 二、矿业权法律特征 (一)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二、矿业权法律特征(2) 根据物权理论,矿业权属于物权。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将矿产资源使用权能让与他人,允许他人使用,从而形成的矿业权,属于他物权。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力,只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也就是说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的利用并获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井享受其利益的一种财产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权能,是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之下设定的权利,并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的限制所有权。因此,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矿业权属于他物权。 二、矿业权法律特征(3) (二)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妨碍矿业权人行使自己的矿业权。 (三)矿业权的权能内容仅指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收益,而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四)矿业权的取得和转移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程序。 第一章 绪论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概念 1.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2) 2.矿产资源的国家主权性质。国家对其所有领土范围和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都享有主权权利,矿产资源是国家主权的客体之一。国家主权高于民事权,除了国家,任何主体均不得对矿产资源享有主权权利。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所有者,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存在地方政府、区社、集体、个人、企业、部门所有。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3 3.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客体矿产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4) 4.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代表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法人、自然人使用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许可。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通过资源规划合理开发。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处分——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和矿业权的出让、拍卖或作价投资等。一般,国家通过矿业权的设定、许可和管理,可以基本实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共同构成矿产资源财产权的内容。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5 (二)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联系 1.它们同为物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矿业权是他物权; 2.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之下所设定的物权,它派生于矿产资源所有权; 3.它们的权利客体同为矿产资源。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6)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矿业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矿业权依法可以流转,为限制流通物;而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允许流通,为禁止流通物: 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7) 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矿业权是以申请、审批登记和其他经批准的有偿方式获得的,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宪法规定; 4.权利灭失原因不同。矿业权因行为和事实,如民事法津行为、行政行为和权利期限届满而灭失。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只因事实,包括自然灭失和人工利用而灭失。 第一章 绪论 四、矿业权价值 (一)矿业权价值的基本概念 1.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可能产出的投资收益额。 四、矿业权价值(2) 2.矿业权价格,即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在矿业权市场中,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人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一般而言,应由交易双方议定。 3.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即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特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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