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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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

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

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

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

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以合约方式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

成的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

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

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

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

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

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

等,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

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

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

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违法

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

对承包人依法与承揽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

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承包

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

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

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

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

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工地临

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九条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

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相

关业绩。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四)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专项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省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以下

简称《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执行。

第十条承包人专项工程施工分包须选择有相应资格

的分包人。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

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

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

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不得分包。

(二)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

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三)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

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

类别,不得分包。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

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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