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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防治条例》〔198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889〕
《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2011〕
《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平安卫生条例》〔200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卫25,200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管理规定〔安47号令,2012〕
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安48号令,20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安49号令,2012〕
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安50号令,2012〕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安90号令,201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卫91号,201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卫计5号,201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平安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2012〕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标准》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620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标准》〔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24/1/15;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标准》
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根本要求》
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标准》
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标准》
GBZ/T284-2016《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导那么》;职业病防治法
“七章88条”;新旧《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修改内容;第一个修改内容: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新、旧版第十八条比照;第三个修改内容;1、取消平安监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两项中介效劳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原来的第十九条;取消并免责事项
老《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批准未预评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专项经费未进入三同时、批准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批准未做控评〕,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工程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改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危害严重”的设计专篇审查
增加:
1、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其他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自己做
旨在加大用人单位的自主性;1、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责任;1、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被动接受审批变为主动开展“三同时”,具体内容见新的“三同时管理方法”
2、将安监局的事前监管改为事中事后监督核查
3、把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工程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4、对效劳机构的资质审核及效劳资格推向市场选择;2024/1/15;2024/1/15;“一法五令”
《职业病防治法》
“一规定五方法”---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
2、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安监总局令48号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安监总局令49号
4、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安监总局令50号
5、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安监总局令90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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