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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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院合法利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资产的内容

第四条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校产设备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校产设备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人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校产设备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分别按下列范围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管理。

(一)校产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及教材建设

(三)财务处负责全院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四)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消防设施等进行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资料进行管理;

(六)其他部门的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校产设备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照资产性质、经济用途分,固定资产实行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中心(馆)等,为我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兼职的二级资产管理员。各职能部门要根据物品的使用特点和要求,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九条校产设备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各业务主管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校产设备处,经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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