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401T 20—202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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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太原市地方标准

DB1401/T20—202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

2024-04-28发布2024-07-28实施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1

5加工场所及环境 2

6设备设施 2

7生产过程控制 3

8人员管理 4

9包装和标签 5

10检验 5

11贮存和运输 5

12食品召回 5

参考文献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太原市食品经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文修、高燕、田智慧、张春锁、赵欣梅、梁楷。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工场所及环境、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人员管理、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和运输、食品召回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14/T2952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小作坊smallfoodworkshop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基本要求

4.1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应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4.2应取得食品小作坊相应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不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加工活动。4.3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DB14/T2952的规定。

4.4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符合健康管理和食品卫生要求。

4.5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召回等制度。

4.6应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营业执照、包保干部和相关监管人员信息、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食品安全承诺书、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5加工场所及环境

5.1场所环境

5.1.1加工场所应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不受污染源污染。

5.1.2场所内厂区路面应适当硬化,防止扬尘污染和积水。

5.1.3加工场所应安全、卫生、清洁,光线和通风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其他与生产无关的杂物,应采取有效措施(纱网、灭蚊灯、防鼠板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无畜禽饲养等。

5.2加工场所

5.2.1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清洁程度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隔。

5.2.2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应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5.2.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食品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功能区应划分明显,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并标识明确。如设置洗消间,应与加工区分隔。

5.2.4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应单独存放,标识明确,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5.2.5清洁剂、消毒剂等物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除清洁、消毒和工艺需要,不应在加工场所使用或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5.2.6加工区与生活区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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