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决不开展具体业务,仅办理异地员工社保而设立异地分公司的涉税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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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展具体业务,仅办理异地员工社保而设立异地分公司的涉税问题

有位小伙伴就职的企业总部位于上海,公司为了开拓外地市场,就在

外地招聘了一些员工。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的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用人单位;若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员工的社会保险也

应以该企业的名义缴纳。

该企业原计划委托第三方的人力资源公司与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使用该人力资源公司的社会保险账户缴纳当地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但是,该企业的异地员工不同意上述操作方案。

一方面,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社会保险账户缴纳本企业员工社会

保险费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正规的企业更

没有必要冒这样的风险。

于是,这位小伙伴所在的企业拟通过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方式来解决

当地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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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

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

责任。

从法律形式上,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但是完全不影响其实独立的纳

税主体。

这些员工与异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异地分公司发放工资,缴纳

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关系

才一致。

因此,设立异地分公司,并不开展具体业务,只是为了处理当地员工

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异地分公司名义给当地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发

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也就解决了上述问题。

但是,小伙伴询问,如何恰当处理分公司的账务和税务问题呢?

别急,大家一起接着往下看!

分公司肯定要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毕竟要自己申报缴纳,必须有分

公司自己的银行账户,至于分公司是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可以视

具体情况而定。

因为异地分公司没有开展具体业务,其本身就是一个仅发生费用的成

本费用中心而已,没有任何经营业务收入,单独建立账套,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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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不大,分公司可以非独立核算。采用独立核算也增加会计人

员的工作量,把该分公司当成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处理就好了。

这种分公司,可以采取报账制,通俗地说,就是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总

公司做账就可以了。

唯一要注意的,因为毕竟也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出于管理和考核的需

要,在总公司账套记账时,在账套里增加一个维度核算或者摘要标识

清楚,最好能细化,单独把这块费用区分开来。

主要在财务核算时,设立单独的部门,或者单独的明细科目,根据企

业采用的财务软件设置即可。

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会收到一份书面的纳税鉴定,告诉分公司要交什

么税费,如何缴纳交法,什么时候申报,并在每月申报时提供网上申

报的表格。

纳税鉴定,进入电子税务局的申报界面的“我的信息”、“鉴定信息

查询”中就可以看到。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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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

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正常情况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异地分公司没有任何的对外经营业务,没有营业收入,也不发

生任何增值税应税行为,其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特殊目的的分公司而已,

也就不会产生增值税。

因此,建议选择不做增值税税种认定,比较简单,以免每个月的零申

报,比较麻烦;如果已经做出增值税税种认定,每个月就要做增值税

零申报。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正常情况下,分

公司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的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

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

作为一个只缴纳社会保险,发工资的分公司,没有必要就地分摊企业

所得税。

外地分公司没有对外经营业务,只是做内部辅助性的活动,没有收入,

只有外地员工产生工资社保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时,

注意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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