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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I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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