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机械安全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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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工地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起重机械的安全监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造起重机械日常 监视管理工作,根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视管理规定》(建立部令第 166 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造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及其监视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造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造工 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四川省建立厅对全省建造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起重机 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视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造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 的建造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创造 监视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造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造起重机械的 使用单位在建造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造起重机械特种设 备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创造监视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 商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 用的建造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造起重机械租赁中,明确租赁双方 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造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创造监视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 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造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制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创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造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 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造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 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造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造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造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创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创造监视检验证明、 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 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造起重机械安全 技术档案,并在《建造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 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 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 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造施工企业平 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造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造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造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造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造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造起重机械及 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五)将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 人员,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 格后,书面提交 《建造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 提交《建造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更换的,需由 安装单位提交《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 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发展现场监 视,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造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 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造起重机械发展自检、调试和 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发展 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造起重机械安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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