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课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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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 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 国办发〔2008〕3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第一部分 概念及特征 * ?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概念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第二条 * 特殊:研究课题类申请 2、对外结论性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排除: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3、现成性 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履职过程制作或者获取的) 排除: 需要加工、汇总、重新制作的信息。 需要组织收集的信息。 * 第二部分 适用原则 *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不公开的情形: 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 (一)公开原则 * 部分公开的情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平衡原则 对涉及隐私权的政府信息的公布,一般应征得隐私权当事人的同意,其不同意则不得公开。 (二)平衡、比例原则 *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根据平衡原则,在申请人要求公开,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使隐私权当事人同意让相应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公开。 比例原则 如果相应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则应根据比例原则,确定公开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何者利益更为重大,如果公开利益更为重大,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即使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也应予以公开,但应选择对当事人隐私权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开。 *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实践中要注意: 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接受隐私权当事人不公开的意见和要求,在协商后仍坚持公开,隐私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非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应信息,应等待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后再正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 必须公开而公开又必然损害隐私权当事人的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对隐私权当事人给予公正补偿。 * 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一大堆申请需要进行细分或归并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即“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一事一申请原则 * 案例: 2012年4月21日,黄某向某市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美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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