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与不作为犯罪.pdf-吴学斌-2019年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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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本书对这一犯罪形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书中在介绍形式的法义务根据后,对德国刑法学界各种实质的法义务根据的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重大的法益侵害紧迫性和个人功能性地位为基础考虑作为义务的根据,以“支配性地位”作为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分水岭,在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中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实质作为义务根据问题。

文前辅文一份迟到的感恩与怀念,献给——祖母 柯贤二伯父 廖启荣2017年4月21日,被喻为“倒在斑马线上的隐形人”的马瑞霞在她的家乡——河南省驻马店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一分多钟的时间里,十余辆车和二十多人从马瑞霞身边经过,竟无一人施救,马瑞霞被二次碾压后死亡。[1]马瑞霞的悲剧再次牵动了善良人的神经,再次逼问“见死不救”是否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考夫曼曾经说,法律现实化的逻辑顺序是:法律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判决。他认为:“在法律化的现实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均不可或缺。也就是说,无法律理念即无法律规范,无法律规范即无法律判决。”[2]笔者对这种观点深表赞同。法律理念虽然抽象,但它是理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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