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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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医疗合作是指市医院管理局所属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间开展的以满足广大患者就医需求为目的,以医疗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升合作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优化医疗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而相互配合、协调的联合行为。   第三条?合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为先、公共优先原则。合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办医方向,遵循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把患者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及精神、传染、妇儿、中医、康复等专科医院开展医疗合作。   (二)坚持统筹资源、合理布局原则。合作应当遵照政府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统筹市属医疗资源布局,促进均衡发展。鼓励开展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合作项目。   (三)坚持权责清晰、互惠共赢原则。合作双方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等法律主体责任不变,做到产权明晰,核算独立。严格执行属地卫生、医保、价格、税收、财政、药监和市医院管理局等各项相关政策。市属医院应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收取合理的合作费用,确保通过合作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与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坚持有偿合作。   (四)坚持风险防控、量力而行原则。合作须做到合法合规,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协议模板(另行制定下发,下同)签订各类合作协议。涉及到在合作对象增挂牌匾(名称)、扩大诊疗范围、开展新的诊疗技术、使用院内制剂、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利用处置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市属医院应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医疗合作,要首先完成本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区办市管、院间托管(简称“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医院集团及其他合作等。   (一)区办市管(包括跨区域外埠政府间委托管理合作),是指由本市各区政府或外埠政府与市医院管理局共同发起,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原则,共同委托市属医院作为受托方,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一般为当地区域医疗中心)提供医疗、学科、人才、管理等有偿服务的合作方式。   (二)院间托管,是指市属医院与合作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间通过协商开展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原则,由市属医院作为受托方,向被托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学科、人才、管理等有偿服务的合作方式。   (三)技术合作,是指市属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以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就技术的使用、指导、支持与规范等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作方式。   (四)医疗联合体,是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导,在一定区域内,以1家市属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辖区内若干三级或二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医疗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1+X”合作模式。包括区域医联体、专科医联体、医疗集团、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多种形式。   (五)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六)医院集团,是指以市属医院为核心,以资产或长期经营管理权等为纽带,按一定的管理章程,实行一体化管理,与本市或外埠其他具有共同目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院区的联合体。   (七)其他合作,是指除上述合作外,由市属医院开展的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其他合作。   第五条??市医院管理局所属医院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京蒙对口帮扶、京沈对口合作、南水北调和其他区域合作等政府对口协作任务,京津冀卫生协作政府合作项目和援外医疗队等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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