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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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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