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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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概述;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2款无变化)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类型;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居住权的物权性质与人身要素的关系 国内学界有观点认为,居住权体现出物隶属于人的效力,具有人身性和社会保障性质。但居住权的这种“人身性”是通过物权的规则体现出来的, 它只是权利的范围和期限的体现。 首先,居住权的权利期限默示为权利人的终身。这只是一个默示期限,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需要设定明确的权利期限。 其次,居住权的专属性意味着权利的范围, “不可出租”是源于使用权的特性,居住人只能对房屋直接使用而不能获取收益; “不可继承性”则是由居住权的期限决定的,不能超过居住权人的生命周期, 否则所有权就无法回复到完满的状态。 因此, 把居住权的“人身性”拆解开来,实质就是关于权利期限和权利范围的问题,这些要素与亲属身份无关, 符合物权逻辑并与交易秩序并行不悖。 ;第十四章 居住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一)居住权的定义和权利范围 思考:权利客体通常是他人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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