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资料-南开19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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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 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同意。甲将该套书交付给乙的方法为( ) A.简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现实交付 ★考核知识点:占有改定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这样,在让与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2.甲不慎丢失贵重首饰后,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称“若有归还者,给付酬金1000元”。乙拾得首饰并归还给甲。几天后,乙看到甲此前发布的悬赏广告,遂要求甲支付酬金1000元,甲拒绝。根据物权法规定( ) A.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归还遗失物是乙的法定义务 B.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乙归还首饰时未提出此项要求 C.甲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悬赏广告对甲具有法律约束力 D.甲有义务支付乙的保管费用,但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 ★考核知识点: 拾得遗失物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3.2006年,韩玉庭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绵 布,上面写着 “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祥,1938年7月5日”。王天祥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庭所有 B.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王大水所有 D.应由韩玉庭与王大水共有 ★考核知识点: 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判断题 例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考核知识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例2.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考核知识点: 流质条款 考核知识点解释: 流质条款,是指质押人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我国《物权法》禁止订立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3.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核知识点: 预告登记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 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 物权请求权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保护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例2.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例3. 地役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通过约定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例4.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5. 质权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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