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法》逐条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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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 逐 条 解 读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班 主讲人:张玉红 责 任 主 体 违 法 行 为 违 法 后 果 90 生产经营单位 个人经营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 √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 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 处2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 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违 法 行 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 法 后 果 91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未发生安全事故 未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 撤职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违 法 行 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 法 后 果 92 0% 20% 40% 60% 80% 100%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 40% 60% 80% 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 责令限期改正 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追究刑事责任 93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 法 后 果 94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改正,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 法 后 果 95 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追究刑事责任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 法 后 果 96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违 法 后 果 97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 犯罪 责 任 主 体 生产经营单位 违 法 行 为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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