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_第四章_综合法学教材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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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美]博登海默 法律是形式、事实和价值的特殊综合。 ——[美]哈尔 一、什么是综合法学 综合法学又称统一法学、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它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产生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进行融合的一个法学流派或法学运动。综合法学的基本主张是:各主要法哲学派别应捐弃前嫌,放宽视野,走出狭隘,博采众长以建立真正意义的“适当的法理学”。 综合法学的主要倡导者有:综合法学的自我命名者——美国法学家哈尔(Jerome.Hall,1901—?)、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E.Bodenheimer,1908—1992)、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J.Stone,1907—1985)。此外,伯尔曼(Harold J.Berman,1919—?)、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1902—1978)、麦克道格尔(McDougal)以及费希纳、帕顿等人亦或多或少倾向于建立综合法学。 二、综合法学为什么产生 综合法学的产生动因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综合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在法学中的表现,是20世纪科学发展所必然引起的法学观念的更新。 第二,从法学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综合法学的出现是西方各传统法理学进—步发展的结果。 杰罗米·哈尔(Jerome Hall,1901—?),美国法学家,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完全忠于一派而排斥其他派别的主张,认为各派之间理当“综合”。 哈尔综合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其在《民主社会的活的法律》一书中提出并且在其他著述中反复阐发的名言:“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综合。” 斯通的法理学三部曲运用逻辑分析的、正义论的和社会学的方法把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方面的理论结合起来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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