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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学课件(焦艳红)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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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设定股份权利 设定物权 设定债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 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 3、依有价证券的标的 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 票据、债券、股票、提单 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的含义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债权不同) 1、以法律规定为限。法律的范围 2、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的类型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1、确保物权的特性,建立物权体系。 2、便于物权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迅捷。 3、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 判断标准: 是否有违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保护绝对性、是否便于公示,是否有社会实益 (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按规定。 如典权 2、法律无规定的,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3、如物权内容的一部分违反禁止规定,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如转移占有的抵押设立 4、物权虽无效,但其行为如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当事人间有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学理上的物权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对何人之物上享有权利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以是否对标的物全面支配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以对标的物的支配内容 ·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以权利是否有期限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以标的物的种类 ·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有从属性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以法律渊源的不同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的原因 ·本权与占有 以是否有权利为内容 三、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物权 所有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 典权 占有 注意:我国现行法物权体系与传统民法上 的分类不同。主要是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役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宅基地 使用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物权所具有的为使物权利益的圆满状 态不受侵害的保障力。 可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 追及力 ·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有两个以上的物权存在或该物也是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源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案例: 乙(抵押2008.1.1) 甲的房屋 丙(出租2008.3.1) 丁(抵押2008.6.1) 戊(出卖2009.1.1)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 如抵押权 ·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物权若有害于先物权,后物权会因先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如在设立抵押权之后又设立地权 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规定了特殊顺序的。 例如海商法25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物权无论成立先后都优先于债权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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